為進一步規(guī)范和加強承接地圖印刷業(yè)務的企業(yè)和地圖進出口經營單位的地圖管理工作,日前,自然資源部、新聞出版署、海關總署、全國“掃黃打非”工作小組辦公室聯(lián)合印發(fā)《關于加強有關承印、進出口經營單位地圖管理工作的通知》(簡稱《通知》),要求切實做好地圖進出口管理工作,嚴格規(guī)范承印、進出口單位地圖經營行為,避免“問題地圖”的產生。
《通知》指出,地圖是國家版圖的主要表現(xiàn)形式,具有嚴肅的政治性、嚴密的科學性和嚴格的法定性。承印境外印刷品和進出口產品中如出現(xiàn)“問題地圖”,將會給國際社會對我國家版圖及政府立場的認知帶來干擾和混亂,嚴重損害國家利益和政府形象。各地、各有關單位要切實做好地圖進出口管理工作,避免“問題地圖”的產生。
《通知》強調,各有關地圖承印和進出口經營單位要嚴格遵照《地圖管理條例》《出版管理條例》《印刷業(yè)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guī),依法開展地圖經營活動。承印屬于出版物的地圖的印刷企業(yè)必須具有出版物印刷資質,印刷前必須驗證并收存印刷委托書,并報省級新聞出版主管部門備案。地圖承印單位接受委托印刷境外涉及地圖的出版物的,應持有關著作權的合法證明文件并經省級新聞出版主管部門批準。地圖進出口經營單位在進出口環(huán)節(jié),應主動向海關提供地圖產品有關批準單證,并積極配合海關開展查驗、檢查等工作。印刷的境外地圖產品必須全部運輸出境,不得在境內發(fā)行(銷售)、散發(fā)。
《通知》提出,要健全地圖監(jiān)督管理長效機制。各地自然資源、新聞出版、海關、“掃黃打非”等部門要建立信息共享、快速鑒定、聯(lián)合執(zhí)法的聯(lián)動機制,加強對進出口地圖產品的日常監(jiān)管。一是地圖承印單位印刷的進出口地圖產品,由其委托方報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對地圖內容進行審核后,送新聞出版部門批準或備案。各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對時效性較強的進出口地圖產品要開通綠色審核通道。二是各地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要將從事承印、經營進出口地圖的單位列入雙隨機抽查清單,加大對未取得許可擅自從事地圖印刷經營活動、進出口地圖產品未取得地圖審核批準文件等行為執(zhí)法檢查力度。三是各地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對新聞出版、海關、“掃黃打非”辦公室移交的“問題地圖”線索,應及時組織開展地圖內容鑒定和聯(lián)合查處工作。要聯(lián)合面向地圖承印、進出口經營單位開展形式多樣的國家版圖意識宣傳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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